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回到顶端]
第1条 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2条 东方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一切竞买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的网上平台,组织、监督竞价交易。交易中心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价交易。
第4条 参加本中心竞买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其在网上竞买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因当事人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起任何争议或损失的,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回到顶端]
第5条 竞买交易:就某交易标的物,卖方利用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向买方发出要约邀请,各个买方就此向卖方发出买入要约,再由卖方通过交易系统对各买方的要约进行判断,选择最佳要约并对其进行承诺。其流程包括:卖方委托、交易中心审核和公告、买方回应、买方看货、网上竞买、付款和交割等。
第6条 当事人:指卖方、竞买方、中标人等的统称。
第7条 卖方:指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委托交易中心按竞买交易模式出售其资源的会员。
第8条 竞买方:指参加某次竞买交易的所有买方会员。
第9条 中标人:指在由交易系统根据事先约定的原则确定的、在竞买交易中获得竞买资源购买权的竞买方。
第10条 拼盘:指竞买交易中竞买资源的最小单位。拼盘可以是一定数量的单一品种规格钢材,也可以是多品种规格资源的组合。对于不同的拼盘,卖方可以设定不同的竞买参数(见第七章)。
第11条 批次:指卖方通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的、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对一批拼盘进行竞买的委托。
第12条 底价:指由卖方确定并在交易平台设定的某拼盘的最低售价。
第13条 起拍价:指本次竞买的起始价格。此价格由卖方确定并在交易平台设定,对于增价竞买,起拍价为底价;对于减价竞买,则为系统报出的最高价。
第14条 一口价:是卖家设置的可即刻出售其资源的价格,竞买方若按此价格出价,则本次竞买交易即刻以成交结束,该竞买方成为中标人。一口价仅适用于增价模式。
第15条 系统委托出价:对于公开增价竞买(见第七章),竞买方可通过系统输入其能够接受的最高价格,系统根据竞买交易的最新出价自动报价。当其他竞买方的最新出价低于委托价格,系统会自动按他人出价加上一个价格梯度的方式报出领先价格;当他人的出价超过该价格,系统委托出价结束。
第16条 成交价:指电子交易系统在竞买交易成功后确定的将竞买资源售予中标人的价格。
第17条 价格梯度:指竞买交易过程中,报价的变动设有最小值,报价增减幅度必须为该最小值的整数倍。

第三章 竞买交易委托 [回到顶端]
第18条 卖方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导入竞价资源的详细信息,如品名、牌号、规格、重量、产地、交货仓库、公告日、交货日、执行标准、备注等。设定和输入竞买交易模式的参数,(具体设置内容见第七章)、提交上述信息待交易中心审核。
第19条 办理竞买交易委托时,卖方会员账户需留有足够的自由款,竞买委托提交后,交易中心冻结卖方会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章 竞买交易发布 [回到顶端]
第20条 卖方导入的竞买交易信息须经交易中心进行信息格式和显著性错误审核。
第21条 竞买委托信息一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卖方则不能自行对竞买委托信息进行撤销或修改。若被交易中心拒绝,卖方可以重新修改该委托信息。
第22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竞买交易信息通过交易中心主页和客户端在卖方指定的公告日向会员发布。
第23条 对于卖方指定竞买方的定向竞买,只有指定会员方可回应和参加此次竞买交易;对于非定向的竞买交易,所有买家会员均可参加竞买交易。
第24条 卖方提交的竞买交易信息在交易中心公布后不得更改或撤销。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更改或撤销,则须在交易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执行。卖方对要求更改的竞买交易信息需重新进行委托。

第五章 买家回应及确认 [回到顶端]
第25条 买家回应是指买家会员阅知竞买交易公告或邀请后,在竞买结束前通过交易系统表达参加竞买交易意向的过程。买方回应成功后取得竞买权。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交易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26条 为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客户回应时将被冻结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从回应客户帐户的自由款中冻结,会员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自由款,否则不接受提交的回应。保证金的金额由卖方和交易中心按公平原则商定,并在竞买交易公告中公布。
第27条 若在竞买结束前回应此竞买交易的买方总数小于2,则此次竞买取消,资源交由竞买委托方处理。

第六章 看货 [回到顶端]
第28条 竞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现场查看竞买资源以确认其品质。如无特殊原因,卖方不得拒绝买方的看货要求。
第29条 竞买方若需要看货,则应在竞买开始前与卖方联系并根据卖方的安排进行。如卖方已安排并公告统一看货事宜,竞买方必须根据卖方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看货。
第30条 竞买方看货时必须遵守卖方和仓库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好防护工作,确保看货安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概由看货人承担。

第七章 网上竞买及其成交 [回到顶端]
第31条 竞买交易时间按公告规定执行。
第32条 竞买按报盘方式可分为总价报盘和单价报盘。总价报盘的拼盘包含多个品种,卖方在委托时设定的起拍价、底价、一口价、价格梯度等参数为考虑了全部品种和数量的总的价款;单价报盘的拼盘为单一品种,卖方的起拍价、底价、价格梯度等参数均为元/吨,卖方在委托时还须设定资源总量。
第33条 竞买交易按参与的买家是否有限制可分为定向竞买和不定向竞买。定向竞买仅面向卖方指定的买方会员,卖方在委托时输入其指定的买方会员代码,仅有指定买方可以获得回应和参与竞买的资格;不定向竞买面向交易中心所有买方会员,任何买方会员均可回应和参与竞买。
第34条 竞买交易模式按价格的变动方向可分为增加竞买和减价竞买;按过程是否公开可分为公开出价和自由报价,由此可将竞买交易分成三种模式:
(1)公开增价竞买:
竞买过程公开,竞买开始后所有会员均可在交易平台浏览起拍价、报价、当前价等信息。
竞买方的报价递增,即第一个报价必须大于等于起拍价,此后每次报价必须大于前一个报价。竞买方可以按出价原则多次出价。竞买方可设置系统代理出价,由系统完成出价过程。
在竞价截止时刻前5分钟内如有竞买方出价,将按此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如在此5分钟内再有竞买方出价,则再按新出价时间顺延5分钟,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次出价后的5分钟内无竞买方出价,竞买结束。
如卖方设置了一口价,若有竞买方以一口价出价,则竞买结束,该竞买方为中标人。
(2)公开减价竞买:
竞买过程公开,所有会员均可在交易平台浏览起拍价、新报价等信息。
卖方设置起拍价、梯度等价格参数,系统从起拍价开始出价,每隔一定的时间降低价格报出新价,竞买方如能接受,则点击“确认”按钮应价。
竞买开始,系统显示起拍价并开始计时。在降价间隔时长(降价间隔时长由卖方在委托时设定)内如有竞买方应价,则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第一个应价人为中标人,竞买结束。否则系统再次降低出价,直至系统报价到达卖方设定的底价或到达竞买截止时间。
(3)自由报价:
竞买过程不公开,除了卖方设置“底价公开”时竞买方中可以查看竞买底价,其它信息所有竞买方均无法浏览。
若卖方设置加权平均模式,则竞买方可对批次内明细资源逐条报价,系统按照比例计算批次的加权平均价进行出价。
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方可以多次报价,但竞买方的有效报价为其最后一个报价。
第35条 在不同的竞买交易模式下,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在该批次所有拼盘结束后立即公布中标人和成交价,同时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第八章 结算付款和交收 [回到顶端]
第36条 竞买交易成交后的交收和结算有“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对于“场外”方式,货物的交收和货款结算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对于“场内”方式,买方将货款划入交易中心账户,在中标人完成提货确认后,交易中心将货款转交给卖方,同时解冻双方的保证金。
第37条 网上竞买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向未成交的竞买方解冻全额保证金。
第38条 在竞买交易成交后,中标人须在竞买成交日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16:00之前向卖方(场外结算)或交易中心(场内结算)付清全部货款,并支付全额货款之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完成提货和确认。
第39条 对于场外结算,当买卖双方完成交收和结算,须通过交易系统加以确认,交易中心在买卖双方确认后解冻双方保证金。对于2个月内未完成到款确认且卖方无书面情况反馈的合同,则视同合同已到款,系统自动确认;对于卖方确认到款后3个月内,买方仍未确认到货的合同,系统自动完成到货确认操作,买方出具书面说明的情况除外。
第40条 售后服务:对于正品资源,卖方对其提供资源符合质量标准的保证,售出的产品如出现质量异议,卖方应根据生产方的质量标准和异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对于非标商品、废次材等资源,不提供质量保证。

第九章 风险管理与违约处理 [回到顶端]
第41条 卖方应保证其竞买资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因卖方权利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资源提出权利主张的,其责任概由卖方承担;造成交易中心或中标人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
第42条 卖方应对其提供的竞买资源符合质量标准的保证;对于不接受质量异议的资源(非标商品、废次材除外),必须明确声明不接受质量异议。
第43条 竞买方应对欲竞买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其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在竞价过程中出价,交易中心默认竞买方已现场查看对应的竞买资源并认同其品质。
第44条 卖方在交易中心发布竞买信息后至竞买交易开始前要求撤消竞买交易,须向交易中心发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终止委托竞买交易协议。竞买交易终止后,交易中心将剩余保证金退还卖方,并记入卖方诚信记录。
第45条 竞买交易开始后,卖方不得提出中止本次竞买交易。卖方不得竞买自己委托的竞买资源,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46条 竞买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未按本规则《第八章 结算付款和交收》规定的时间付款交货,且未与交易中心解释和协商的,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本次交易,并记入双方诚信记录。买卖双方同意并约定:违约认定与违约金金额依照《东方钢铁电子交易中心网上竞买交易规则》确定,并将违约方的保证金全数划转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补偿。交易中心支持守约方对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追索权。竞买标的物归还卖方处置。

第十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回到顶端]
第47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临时闭市等措施。异常情况包含如下内容:
(1) 不可抗力(本交易中心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2) 意外事件(本交易中心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3) 技术故障(本交易中心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4) 本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48条 本交易中心对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临时闭市等决定在东方钢铁在线首页予以公告。
第49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交易中心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回到顶端]
第50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中心有权在竞买交易开始前撤消竞买资源的竞买交易:
(1) 交易中心对竞价物资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2) 第三人对交易资源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愿意对终止竞买交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对卖方会员所做的说明或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4) 有证据表明卖方会员已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5) 其它合理原因。
第51条 会员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规则及有关的附加规定,如有疑问须及时与东方钢铁联系。如已进行竞买业务操作,即代表会员对于交易规则和附加规定有完整和准确的认识,东方钢铁不承担由于误解造成的责任。
第52条 交易中心对竞买成交后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53条 交易中心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54条 本规则条款中涉及的“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为本规则的附件,与交易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并愿意受前述文件约束。
第55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东方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2011年 6月 30日颁布